《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74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8.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9.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在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②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②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①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③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3)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④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利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20.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基金代码:000904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其中,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本基金停止认购业务之前的所有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本基金停止认购业务之前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但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将全部予以确认,不参与上述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4年12月8日至2014 年12月12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电话 | 0755-83515002 | 传真 | 0755-83515082 |
联系人 | 饶艳艳 | 网址 | www.yhfund.com.cn |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电话 | 010-58162950 | 传真 | 010-58162951 |
联系人 | 展璐 |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
手机交易网站 | m.yhfund.com.cn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85186558, 4006783333 |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其中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50万元 | 0.36% |
50万元≤M<100万元 | 0.30% |
100万元≤M<200万元 | 0.24% |
200万元≤M<500万元 | 0.09%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100万元 | 1.0% |
10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3%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客户(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份
即:某客户(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2,358.49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购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天天盈账户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认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3.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和基金账户卡。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设立日期 | 2001年5月28日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亿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联系人 | 冯晶 |
电话 | 010-85182904 | 传真 | 010-58163090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3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联系人:康颖颖
联系电话:0574-89068235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联系人 | 伍军辉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2824 |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负责人 | 俞卫峰 | 联系人 | 孙睿 |
电话 | 021-31358666 | 传真 | 021-31358600 |
经办律师 | 黎明、孙睿 |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
法定代表人 | 吴港平 | 联系人 | 王珊珊 |
电话 | 010-58153280;010-58152145 | 传真 | 010-8518829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汤骏、王珊珊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