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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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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4-040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安源煤业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9:30-11:30和13:00-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7号公司17楼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良仕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

公司总股本989,959,88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1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17,416,57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2.3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11,4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5 

(二)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6人,董事吴明辉先生、董事王芸女士、董事孙景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5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同意反对弃权是否通过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审议《关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审议《关于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 

2.01发行规模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2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3债券期限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4债券利率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5付息方式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6募集资金用途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7拟上市交易所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8担保条款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09决议的有效期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2.10关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617,416,570617,261,97099.97154,6000.03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11,400356,80069.77154,60030.23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陈述洪律师、张全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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