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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与某合作单位签订了《系列无人机系统开发合作协议书》,其中某型高速无人机已经试飞成功,本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在无人机领域开展战略合作奠定基础,共同研发系列无人机。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生效。
2、协议的履行期限: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履行完毕。
3、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协议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
4、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该协议以威海广泰为主提供经费保障,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协议当事人:某合作单位;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为0元。
3、履约能力分析:协议当事人信用状况良好,交付履约风险较小。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要合作内容:包括系列无人机、高速无人机平台的技术研发,地面保障装、设备的开发;
2、合作模式:合作单位作为技术牵头单位,双方分工实施,威海广泰对完成的项目享有生产权;
3、经费保障:立项申请研发经费,根据分工分派使用;前期由威海广泰提供经费;
4、知识产权:双方合作的项目,享有共同知识产权;
5、协议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8日;
6、违约责任: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合作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2、本协议的签订促进了公司在军工事业中的持续性发展,为今后取得设备采购订单打下良好的基础。
3、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对上述协议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次签署的协议不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一)年均合同金额(即“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年均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故无需要报董事会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因上述原因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备查文件目录:《系列无人机系统开发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