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0,9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50%。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4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金固股份于2010年9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27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2010年10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9,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
2011年3月20日,经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即每10股转增5股并派发现金人民币3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从12,000万股变为18,000万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任职承诺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金国、孙利群夫妇及股东孙锋峰、孙曙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0年10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公司股东孙金国、孙锋峰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追加限售所作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孙锋峰先生于2013年10月8日通知公司董事会:计划以自筹资金在未来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5%的股份,增持期间:2013年10月8日至2014年4月7日。同时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锋峰先生、孙曙虹女士出具的《承诺函》:自孙锋峰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及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3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计划增持公司股票及追加承诺的公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3年12月3日,孙锋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孙锋峰先生完成增持计划,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锁定期具体时间为: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总经理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截止2014年12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锋峰先生、孙曙虹女士股份已满12个月,因此上述股东的股票可以解禁。
2、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3、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市上流通日为2014年12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0,9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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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董事孙金国先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锋峰先生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履行股份锁定承诺: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并向本公司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