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简称:西部证券 股票代码:002673 编号:2014-08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wangbh@xbmail.com.cn;互动电话:029-87406171。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5、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0日下午14:30在西安市陕西人民大厦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年11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4年11月9日15:00至2014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建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95,378,0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4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79,426,91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5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315,951,13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9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4,903,19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3%。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378,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03,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宏远律师、苏云海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出具的《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0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10日 14 时30分在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陕西人民大厦国际会展中心召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苏云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4年11月10日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陕西人民大厦国际会展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刘建武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三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579,426,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85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315,951,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9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代表公司股份84,903,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公司股份895,378,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148%。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止2014年11月5日下午15点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报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审议公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提案》

 表决结果:895,378,04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84,903,1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律师在此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负责人:方燕

 经办律师:张宏远 苏云海

 2014年11 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