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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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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沪港通试点准备已到最后阶段
顾鑫

 证监会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明了关于沪港通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在回答记者“沪港通试点推进情况如何,是否有时间表”的提问时,邓舸表示,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关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信息披露问题,邓舸表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邓舸表示,《证券法》第67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根据《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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