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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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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海润光伏 公告编号:临2014-17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公司”或“本公司”)近日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主要内容

 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乙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编制并向国家申报《红河州光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方案》,将红河州建设成为中国西南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

 2、项目建设内容:第一期合作规模为:在红河州投资48亿元建设不低于600MW太阳能地面光伏电站,投资24亿元建设不低于300MW太阳能分布式电站,建设期限为三年;在红河州采取产能转移形式,投资5亿元建设300MW/年太阳能组件工厂,建设期限为三年。待《红河州光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方案》出台后,根据实际条件双方共同研究第二期合作规模。

 3、建设地点:红河州内荒漠化、石漠化土地及红河州内符合条件的连片屋顶。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出台《红河州关于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与乙方共同向国家能源局申报。根据《红河州地面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在红河州采取资源换产业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红河州境内已落实指标、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光伏项目指标和土地资源优先调整给乙方实施。

 2、待中越河口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获批后,甲方同意乙方在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政策。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手续;承诺对乙方拟建项目所需用地的出让和屋顶租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最优惠条件执行;负责落实乙方在红河州、红河综合保税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内投资经营的项目享受国家、省、州和经开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4、甲方按招拍挂方式组织供地,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在提供项目用地后,乙方半年内未动工建设或三年内一期未按规模建成,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调整用地规模。

 乙方责任

 1、负责编制《红河州光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方案》,并与甲方共同向国家能源局申报。负责制定项目分年度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发展规划,明确投资规模、进度、用地需求及按国家政策要求规定的项目整体推进时间节点等工作。

 2、乙方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做好项目相关报批、报建工作,甲方积极予以配合,加快项目的建设发展。乙方在红河州内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具体运营,并接受红河州政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3、乙方保证项目按时开工、按期推进。在具备开工条件下,“太阳能地面光伏电站”、“太阳能分布式电站”项目一个月内开工建设,三年内建成;在双方合作落实100MW地面光伏电站指标后,“太阳能组件”项目必须同期开工,分三期建设,三年内建成。

 三、协议对公司未来发展及财务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未来几年快速有效地拓展国内的太阳能地面电站和分布式电站业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规划。如项目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承诺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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