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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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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在募集期间,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0868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八)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九)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代销银行:渤海银行。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10.00份。

 (四)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含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付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的汇款人应为投资者本人,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一致;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渤海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渤海银行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4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注:上述第(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渤海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渤海银行的规定为准。

 五、网上开户与交易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4年11月10日9:30至2014年11月14日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小时服务(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4、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交易仅限个人投资者。

 (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30 日

 电话:022-58314934

 (三)A类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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