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将于2014年11月5日支付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的利息6.00元(含税)/张。
2、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4日。凡在2014年11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1月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能源”或“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发行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2华西债”)至2014年11月5日将期满两年。根据公司“12华西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华西债(债券代码:112127)。
3、发行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6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年利率、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0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6.00%不变。
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的票面利率:6.00%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1月5日。
本期债券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4年11月5日
9、付息日:2013年-2017年每年的11月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出具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亿元公司债券2014年跟踪评级报告》,华西能源2012年发行的6亿元公司债券跟踪信用等级为AA,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也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1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00%,本次付息每10张“12华西债”派发利息人民币6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0元;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扣税后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4.0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4日
2、除息日:2014年11月5日
3、付息日:2014年11月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2华西债”持有人。2014年11月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12华西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4年11月4日卖出“12华西债”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
联 系 人:李伟、李大江
联系电话:0813-4736870
传 真:0813-4736870
八、相关机构
1、保荐人(主承销商)
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 系 人:李旼、易桂涛
联系电话: 010-63081146
传 真: 010-63081071
2、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 真:0755-25988122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