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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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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48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045),于2014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2014-047)。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0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下午15:00~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 集 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谭文鋕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2,424,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5009%,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70,997,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40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6,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97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关于续聘2014年度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72,192,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17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7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2.关于2014年度为CMEC提供履约保函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等的议案;

 3.1本公司以无抵押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5,5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5,000万美元为贷款额度;

 同意772,190,2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164,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1,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4%;反对164,1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2本公司以无抵押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2,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不可撤销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并以此为开发香港提供担保;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3本公司以信用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4全资子公司开发惠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5全资子公司开发惠州以信用方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申请等值5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3.6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以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等值3,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意772,192,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3,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7%;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1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发苏州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的等值3,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772,11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8,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9%;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4.2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发香港向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的等值2,000万美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担保。

 同意772,11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8,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9%;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5.关于选举谢韩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72,11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3%;反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0,628,0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9%;反对1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14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利国、寇璇

 3. 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王利国、寇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2. 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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