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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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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4-03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许亚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立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货币资金增加63.81%主要原因为本年预售未结转收入的房款增加;

 应收账款增加342.20%主要原因为银行按揭已审批但尚未放款的客户增加,将于近期收回;

 预付账款增加55.68%主要原因为预付工程款增加;

 预计负债增加726.20%主要原因为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管理费用增加43.41%主要原因为部分项目竣工备案,工程管理人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减少101.54%主要原因为归还贷款,费用减少;

 营业外支出增加5433.29%主要原因为计提未决诉讼利息支出对应的预计负债。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开发的“海情圣地“项目一、三标段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基”)承包施工,该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2012年8月,山东港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泗水海情及其母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济民初字第48号,要求泗水海情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万元(数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及违约金,对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济宁海情对泗水海情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诉讼等费用由泗水海情承担。泗水海情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积极应诉,并依法提出了反诉,要求山东港基承担逾期违约金、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违约金、违法分包违约金、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等约计1,068万元,并由山东港基承担全部反诉费用。

 该案分别于2012年8月1日、9月27日、10月10日进行了三次开庭。

 山东港基于2012年5月28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泗水海情名下的3,000万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截至2013年12月31日泗水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圣地一期项目在售房屋31套。

 2012年本公司对该项目计提了1,999,045.00元的预计负债。

 近日,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收到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泗水海情、济宁海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①、被告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5,688,285.2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②、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三标段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驳回原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④、驳回反诉原告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我司认为该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判决内容有失公允等情况,我司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我司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14,516,971.51元。

 我司将根据上诉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2)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开发的兖州“海情康城”项目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集团”)承包施工。因天元集团自2012年1月起擅自停工,济宁海情为推进项目进度和维护自身权益,于2012年9月25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案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83号,要求判令天元集团支付因其擅自停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5,056,000元,恢复施工的费用损失110万元,因其违约导致增加的工程造价2000万元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天元集团接到济宁海情的起诉材料后,提出了索要工程款的反诉请求。目前该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3)邹学林诉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案

 2010年,邹学林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由邹学林为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开发的“海情圣地“项目一、三标段工程的主体钢筋进行包清工施工,但山东港基以该工程尚未与泗水海情结算且泗水海情尚欠山东港基大量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邹学林工程款,2012年4月19日,邹学林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案号:2012长民初字第872号,要求判令山东港基支付邹学林工程人工费303,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泗水海情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13年1月28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将泗水海情银行存款349,399.73元扣划至该院。法院已将349,399.73元款项支付给邹学林。349,399.73元款项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我司从欠付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该案件已终结。

 2、注销公司

 (1)2013年8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潍坊亚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成立子公司潍坊亚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目的是拟参与安丘市青云湖项目的开发,但该项目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尚未进入土地出让阶段。公司经营环境和经营政策等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减少无实质业务公司的管理和维护成本,遂决定注销该公司。目前,已完成注销工作。

 (2)2013年9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济宁海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青岛大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济宁海情贸易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青岛天和智远商贸有限公司(原青岛亚星投资有限公司)等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针对公司此类贸易类关联交易问题,公司在恢复上市过程中已承诺两年内解决。为切实解决公司贸易类业务关联交易问题,履行承诺,特决定注销该公司及其子公司。青岛大通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13日完成注销;目前,济宁海情贸易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工作。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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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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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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