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郑炳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丽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虞德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
2、利润表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
3、现金流量表异常情况及原因的说明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7月,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新家园”或“业主”)签订了《新疆托克逊县艾丁湖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外包服务协议书》,该协议年均金额约为1.08亿元,合同工期10年。合同签订后,由于托克逊新家园未能按计划取得采矿证及完成施工现场的“四通一平”工作,导致艾丁湖石灰石矿尚未具备开工条件。为减少公司的窝工损失,公司与托克逊新家园签订了《新疆托克逊县艾丁湖石灰石矿开采工程外包服务补充协议书》,预计该补充协议总金额约为1.4亿元,合同工期为5年以上。自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部人员一直在该项目现场组织施工工作。由于业主方面导致公司施工产量未达到原合同约定产量,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2014年3月,经过公司经营班子决定,为了防范项目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决定解除与托克逊新家园的合同关系。内容详见2014年3月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已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处理该项目工程款项的回收事宜。
2、2012年11月,公司与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11月13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已于2013年8月25日完工,截止本报告期末累计完成收入6,195万元,应收账款为773.6万元;《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年均合同金额约为5,699.08万元,合同工期为10年,该项目于2013年8月26日正式开工,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累计完成营业收入为1,495万元,应收账款为758.4万元。
3、2013年7月,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工期约为10年,合同总金额约为30亿元,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7月12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该项目于2013年7月28日正式开工。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共计完成收入25,553.58万元,应收账款为10,002.43万元。
4、2013年9月,公司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剥岩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工期为1080天,预计年均合同金额约为3-5亿元,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9月1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该项目于2013年11月18日正式开工后,基于原合同约定使用的大设备施工条件尚不成熟,经双方友好协商,暂时使用小设备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5月16日签署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年均金额预计为1.08亿元,内容详见5月20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截止本报告期末,该项目累计完成收入4,397.1万元,应收账款为0。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其中部分准则于2014年7月1日生效。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如下:
(1)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体如下表列示:
■
(2)除上述项目外,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其他重大影响。
七、 其他
2014年9月29日,公司与铜川矿务局、铜川矿务局一五三厂管理层人员合资设立了铜川宏大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铜川宏大”)。铜川宏大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其中宏大爆破和铜川矿务局一五三厂管理层分别以现金2,151.44万元和780万元出资,铜川矿务局以铜川矿务局一五三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568.56万元出资(含1.2万吨炸药产能)。宏大爆破占比61.47%,为控股股东。铜川宏大的主营业务是民爆产品工业乳化炸药的生产、销售、爆破技术服务、危险品的运输等,最终经营范围以新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64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于公司北塔2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监事马英华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宁志喜先生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65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书面送达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8日下午14:30于公司北塔2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董事罗明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2014年10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6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3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4、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5、 会议主持人:郑炳旭董事长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05,091,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091,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
■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091,565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0 %。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60,9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杨尹、闫瑞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67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
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 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变更前采用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八项新会计准则和于2014年7月23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体如下表列示: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损益和权益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10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