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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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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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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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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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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宁夏阳光亏损严重,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于2013年1月7日正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石破产第1-7号),宣告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2013年9月2日,公司收到了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826万元成功竞得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整体破产资产;2014年4月8日,公司公告了《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4年9月,公司收到宁夏阳光管理人支付的破产债权分配金额34,296,047.40元。(相关事项我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做详细披露,详见2013年1月30日、3月20日、9月3日、2014年4月9日和2014年9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目前破产清算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会根据宁夏阳光的破产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3.5 执行新会计□适用 √不适用 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3.5.1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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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本公司2013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未产生影响,仅对长期股权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4-02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由陈丽芬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决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4-029号公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4-02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敬农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按会议议程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决议》。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14-029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科目核算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2014年前三季度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未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2014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要求,公司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并进行追溯调整。受此影响,公司2014年9月末长期股权投资减少56,877,929.88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56,877,929.88元;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年初数也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本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前三季度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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