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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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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国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迟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向昆仑信托机构申请借款并提供担保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向昆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借款总额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利率为10%/年。本公司将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B地块土地使用权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笔借款已经获得银监会审批备案。

 截至报告披露日,本公司已完成提款。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14年7月4日的2014-L52号公告。

 2. 合作投资及关联交易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本公司的4家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北京荣合、上海晟域、天津瑞升,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永盛智达,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聚信阳光(昆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签署合作协议,以聚信阳光作为普通合伙人,中信信托、天津瑞升、永盛智达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受让北京荣和的100%股权,从而间接全资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幢号1房屋商业项目(“银河宾馆主楼项目”)。本次合作成立后,北京荣和及下属公司仍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鉴于本公司的管理团队将入股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聚信阳光,本次合作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中信信托通知,中信信托已经通过发行信托募集39,500万元资金,并缴付出资认购聚信新业(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份额。本公司尚未履行公司管理团队入股普通合伙人聚信阳光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管理团队亦未完成入股。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4年2月8日、2月12日、3月1日的2014-L12、2014-L15、2014-L20号公告。

 3. 对外投资认购豪威投资30%股权

 本公司2014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与恒信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豪威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本公司注册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阳光丰成拟与恒信发展有限公司、豪威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及该协议附属的《股东协议》、《阳光贷款协议》、《恒信贷款协议》,阳光丰成拟以3000美元认购豪威投资新发行的3000股,恒信发展拟以6999美元认购豪威投资新发行的6999股,发行完成后,阳光丰成占豪威投资的30%的股份,恒信发展占豪威投资70%的股份;发行完成后,阳光丰成和恒信发展按股权比例同时向豪威投资提供股东贷款,其中阳光丰成提供不超过53,689,449美元的股东贷款,恒信发展提供不超过125,275,381美元的股东贷款。阳光丰成和恒信发展认购豪威投资股份并提供贷款后,豪威投资拟收购:北京瑞景45%股权、沈阳世达56%股权、Coralvest100%股权、Merino100%全部股权。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收到豪威投资的通知,豪威投资已于7月15日完成沈阳世达56%股权以及Coralvest100%股权和Merino100%股权的交割手续。

 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北京瑞景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14年1月22日的2014-L5号公告、2014年7月17日的2014-L57号公告。

 4. 收购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域”)拟与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河”)、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江”)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晟域拟受让上海银河所持有的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赟”)99%股权,受让上海锦江所持有的上海锦赟1%股权。上海锦赟100%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126,246.7806万元,上海晟域拟分期支付,本公司将为上海晟域拟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61,860.922494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上海锦赟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幢号1房屋商业项目(“银河宾馆主楼项目”)。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4年1月29日的2014-L9号公告。

 5. 收购上海银河宾馆有限公司90%股权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及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晟璞”)于2014年5月8日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上海晟璞收购上海银河90%股权的资格予以确认,上海晟璞于2014年5月9日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晟璞拟受让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江”)所持有的上海银河90%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上海晟璞持有上海银河90%的股权,上海银河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锦江酒店仍持有上海银河9%的股权,锦江酒店的关联方上海锦江持有上海银河1%的股权。上海银河90%股权转让款总计人民币75902.040434万元,上海晟璞拟分期支付,本公司将为上海晟璞拟分期付款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人民币53131.428304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上海银河持有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2-9幢房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银河宾馆裙楼项目”)。

 截至目前,公司已支付30%交易价款。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4年5月14日的2014-L36号公告。

 6. 为控股子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控股公司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锦尚”)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借款期限不长于5年,借款利率为不高于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成都锦尚将以其所持有的成都锦尚中心项目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拟为成都锦尚上述借款全额提供保证担保。

 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完成提款694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成都锦尚贷款余额为58150万元。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2年9月6日的2012-L43号公告。

 7. 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

 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及201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晟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锦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十年,借款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借款成本年利率不超过10%/年。本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上海锦赟持有的上海银河宾馆主楼资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上海银河宾馆主楼资产产生的任何收入须直接或间接转入至贷款金融机构指定监管帐户);拟以控股子公司上海晟域持有的上海锦赟100%股权为该笔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本公司拟为该笔借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持有上海晟域100%股权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荣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合”,)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完成提款61800万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上海晟域贷款余额为61800万元。

 本事项的详细情况刊登于2014年6月28日的2014-L48号公告。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该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因此,公司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该调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注1]

 本公司对广西北宝原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由于该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佳,本公司对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该投资账面价值为0元。

 在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方面,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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