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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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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8 证券简称:汉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0月9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星期一)14:30在公司4楼会议室(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 628 号)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华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22,604,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65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22,604,5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65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60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60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3.《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60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终止<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2,60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郭芳晋、郭恩颖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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