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洪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江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实行会计政策变更,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此变更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比较报表的前期比较数据,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
(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情况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五届十一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实施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泰化学阜康工业园12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10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二期)即8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6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并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4年9月17日公司使用4.3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中泰化学流动资金。2014年10月15日公司完成了向托克逊能化增资120,000万元。2014年10月17日,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8,817,590.72元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出,用于永久补充中泰化学流动资金,并注销了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88,407,07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于2014年9月17日上市流通。截止2014年9月30日,仍持有本公司4.52%股份。
3、厦门凯纳石墨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凯纳”)根据与中泰化学项目组的研发工作计划,计划2014年11月开展第三阶段试验。同时厦门凯纳在积极研究石墨烯在其他领域应用的实验。
4、公司参股公司阜康市灵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沟煤焦”)于2014年9月底恢复生产,10月中旬西沟煤焦一矿45万吨/年核定产能通过验收。2014年1-9月灵山焦化生产焦煤8.8万吨,亏损3,166万元(未经审计)。
5、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将军庙矿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目前新疆煤炭设计院仍在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待修改完善后将总体规划上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出具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
6、2014年1-9月累计生产聚氯乙烯树脂119.81万吨,生产烧碱(商品量)81.56万吨,生产电石100.11万吨;销售聚氯乙烯树脂117.41万吨,销售烧碱80.37万吨,其中:出口聚氯乙烯树脂29.35万吨,烧碱12.29万吨。供电57.64亿度。2014年1-9月公司聚氯乙烯树脂平均生产成本约4,400元/吨;固碱平均生产成本约1,200元/吨;电平均生产成本约为0.143元/度。
7、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项目因受今年托克逊地区大风、高温天气及外网供电等影响,60万吨/年电石项目争取于2014年12月底第一台电石炉建成,动力站项目争取于2015年上半年内陆续建成。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002092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17
债券代码:112044 债券简称:11中泰0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7日发行的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1中泰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3日支付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中泰01
3、债券代码:11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3%。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付息年利率为7.3%,下次付息年利率为7.3%。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11月3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11月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下次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2013年1月28日,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变更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按照《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2011-083),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本次付息每10张(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3元(含税),本期债券共派息94,900,000元(含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7元。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31日;
2、除息日:2014年11月3日;
3、付息日:2014年11月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中泰01”持有人。2014年10月31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3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联系人:费翔
联系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邮政编码:83002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孙树军、张铁柱、石昕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9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1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通知于2014年10月20日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3名,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以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2014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会议以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20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九次监事会于2014年10月20日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就提交的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2014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会议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为123,679,507.68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23,679,507.68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2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29号文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泰化学”)2013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5,899,078股,发行价格为6.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395,748.84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9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3)01065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 “中泰化学阜康工业园12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10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二期)”,将本次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约16.35亿元中的12亿元变更为向托克逊能化增资,用于建设托克逊能化一期60万吨/年电石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对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募集资金增资至托克逊能化期间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三、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状况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自2014年8月20日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期间,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托克逊能化60万吨/年电石项目款项为123,679,507.68元。因此,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托克逊能化为募投项目投入资金123,679,507.68元。
四、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瑞华核字[2014]第01740009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认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泰化学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中泰化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3,679,507.68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123,679,507.6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2014 年 10月27日,公司五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为123,679,507.68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 123,679,507.68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五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