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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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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0日17:00。2014年10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9月23日,权益登记日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总份额767,192,668.31份,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总份额500,316,999.9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3,601,357.85份,占权益登记日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总份额的52.61%;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184,666.66 份,占权益登记日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总份额的60%,两类份额均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3,250,151.65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的99.91%;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0,184.79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的0.09%,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21.41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A类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184666.66 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B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B类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B类基金份额总数的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占各自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2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及2014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9月23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17:00止。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等规定,2014年10月21日,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刘宜女士、吕婧女士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刘晓珺女士、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甄真女士、宋明哲先生的现场监督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沈娜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A类份额总份额的52.61%,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基金B类份额总份额的60%,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35,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6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合同》具体修改事项

 1、修改景祥分级基金A类份额约定收益率及公告时间

 原表述为:“景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0-2%)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景祥A每个运作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当时适用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运作期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予以确定,其取值范围从0%(含)到2%(含)。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2位。

 景祥A首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此后景祥A每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该运作期开始前的第八个工作日确定,并在该运作期开始前的第七个工作日公告。”

 修改为:“景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0-2.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景祥A每个运作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当时适用利率)。利差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运作期前根据国内利率市场变化予以确定,其取值范围从0%(含)到2.3%(含)。景祥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2位。

 景祥A首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此后景祥A每个运作期的利差将在该运作期开始前进行公告。”

 2、调整A类份额预约赎回的模式

 原表述为:“投资者需要在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提交日的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T日)为赎回申请受理日。基金管理人将会在每个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发出提示性公告。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T日)为赎回申请受理日。”

 调整为:“投资者需要在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各销售机构赎回申请提交日有可能不同,各销售机构赎回申请提交日以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景祥A的赎回开放日(T日)为赎回申请受理日。”

 3、删除《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七)临时报告23、景祥A赎回申请提交日截止日。以后序号依次顺延。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了《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修订后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2日

 

 公 证 书

 (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69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10272319。

 委托代理人:吕婧,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委托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授权书、《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关于同意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函》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运作,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修订《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事宜。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4年9月19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4年9月23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2014年9月20日、2014年9月22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 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0日17:00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并且于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0月20日17:00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4年10月21日上午9: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宋明哲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大成基金北京分公司小会议室监督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刘晓珺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吕婧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吕婧、刘宜(作为计票人)、刘晓珺(作为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刘晓珺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吕婧现场制作了《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明细》以及《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随后吕婧、刘宜、刘晓珺、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宋明哲、见证律师沈娜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大会于10:00左右结束。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A类总份额共有767192668.31份,B类总份额共有500316999.99份。出席本次大会的A类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403601357.85份,占权益登记日该基金A类总份额的52.61%,出席本次大会的B类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00184666.66份,占权益登记日该基金B类总份额的60%,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该基金 A类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03250151.65份,占参加本次大会该基金A类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该基金A类份额为350184.79份,占0.09%;表示弃权意见的份额为1021.41份,占0.00%。该基金 B类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00184666.66份,占参加本次大会该基金B类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该基金A类份额为0份,占0%;表示弃权意见的份额为0份,占0 %。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明细》以及《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甄真

 二Ο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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