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是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是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公司已经按照保荐机构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整改) | 是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公司已经按照保荐机构2014年上半年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整改) | 是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是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