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发行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利息。根据《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浦路桥
3. 债券代码:122097
4. 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90%,后2年维持不变
6.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 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发布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1. 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3日
2. 利率:年利率6.90%
3. 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3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2014年10月24日
三、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中。
四、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4楼
联系人:易晖、胡炯
电话:021-58206677
传真:021-68907239
邮政编码:200120
(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29楼
联系人:朱海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688712
邮政编码:20012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