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 临2014-047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 年9 月17 日、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临2014—035、037),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本公司股份24.42%)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军先生对龚平洋先生授权事宜进行公告。并说明公司正督促刘军先生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龚平洋先生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目前龚平洋先生聘请的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核查完毕并出具《核查意见》。现公司将刘军先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龚平洋先生《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公告;《财务核查意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及时进行查阅。
目前,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吴用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11在二级市场卖出150万股公司股票。现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1,702,700股,占总股本24.42%,吴用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占总股本0.39%,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202,700股,占总股本24.81%。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2,026,748股,占总股本24.67%,景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38,200股,占总股本1.03%,景谷森达和景谷电力(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3,364,948股,占总股本25.70%,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体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4-039号)。
现公司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景谷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6号楼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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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刘军先生基本情况
刘军先生,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1101051966080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6号楼。目前处于服刑期间。
(二)刘军先生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刘军先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37)29.5%的股份,为茂化实华第一大股东,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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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目前正在服刑期间,不利于对其持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管理。本次控制权变更的目的是为了今后能够对公司实施更加集中、有效的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军先生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景谷林业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军先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中泰担保持有景谷林业31,702,7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4.42%,系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变动后,刘军先生不再是中泰担保及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授权龚平洋行使其在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致使龚平洋成为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景谷林业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刘军先生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高层管理人员会议等公司的有关会议;
2、代为在上述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签署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形成的文件;
3、到工商部门、银行、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报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更改登记等手续;
4、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决策权、经营管理权、诉讼权、选择并监督管理者权、分红权等,龚平洋代本人行使该等权利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至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二)关于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高层管理人员会议等公司的有关会议;
2、代为在上述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签署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形成的文件;
3、到工商部门、银行、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报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更改登记等手续;
4、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决策权、经营管理权、诉讼权、选择并监督管理者权、分红权等,龚平洋代本人行使该等权利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至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三)关于重申授权:
在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中,受托人龚平洋业已担任之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一职,现委托人重申对龚平洋总经理的授权:
1 、公司对内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人事劳资和财务行政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本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员工的更换和聘任、财务/法律/税务等专业机构人员的更换/聘任,以及相关的文件签署等。
2、公司对外业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对外纠纷及案件的谈判和处置、外聘财务/法律/税务等专业机构人员的更换/聘任、对外业务接洽与合同的签署、对外投资事项的事务决策处置,以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签署等。
3、其它与本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含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议)。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七月六日至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泰担保所持有的景谷林业31,300,000股份存在被冻结的情形,中泰担保持有景谷林业的其他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刘军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景谷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刘军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股东授权委托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签署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军
年 月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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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军
年 月 日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景谷
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龚平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室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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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龚平洋
(一)龚平洋先生基本情况
龚平洋先生,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43232219751026****,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室。
(二)龚平洋先生最近五年职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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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龚平洋先生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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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龚平洋先生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龚平洋先生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龚平洋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龚平洋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所控制的企业和业务情况如下:
1、汇和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汇和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洋
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建功西里1号楼2608室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3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议服务。
2、平洋世纪(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平洋世纪(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洋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和平路33号北108号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9日
注册资本: 300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销售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橡胶制品、空调制冷设备、塑料制品、自动化控制设备;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陆路国际货运代理。
3、铭宸通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铭宸通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7层2-816
成立日期:2014年4月15日
注册资本: 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4、北京家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家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洋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甲3号海通大厦612室
成立日期:2002年5月17日
注册资本: 50万元
经营范围:家居装饰;图文设计;技术开发、企业形象策划、家务劳务服务、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家具、汽车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
龚平洋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取得控制权的企业和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书云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7层706
成立日期:1994年11月18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开发后产品;经济信息、房地产信息咨询。
2、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B区18号
成立日期:2000年1月27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经济信息、房地产信息咨询。
3、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六层
成立日期: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
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注册地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162号
变更设立日期:1998年9月24日
注册资本:51,987.5356万元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茂化实华
股票代码:000637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聚丙烯及其制品、石油化工产品、水泥、电器机械制造、铝型材、技术经济咨询服务、投资经营石油化工综合利用实业、第三产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
5、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1号楼三层
成立日期:2001年6月28日
营业期限:200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439993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8710928516
组织机构代码证:71092851-6
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咨询;企业、资产受托管理、实业项目的投资。
(六)龚平洋先生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龚平洋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之后,龚平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37)29.5%的股份,为茂化实华第一大股东。除此之外,龚平洋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目前正在服刑期间,不利于对其持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管理。本次控制权变更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对公司实施更加集中、有效的管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龚平洋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减持景谷林业的股票,如实施增持或减持将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龚平洋先生未持有景谷林业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龚平洋先生未直接持有景谷林业的股份,通过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的授权,其实际控制的中泰担保持有景谷林业31,702,7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4.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中泰担保持有景谷林业31,702,7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4.42%。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担保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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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担保持有景谷林业31,702,7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4.42%;吴用先生持有景谷林业2,000,0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1.54%;二者合计持有景谷林业33,702,700股股份,占景谷林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5.96%。中泰担保与吴用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中泰担保在合并计算其一致行动人吴用持有的股份后,为景谷林业第一大股东,刘军先生通过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中泰担保,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军先生为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8月8日,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授权龚平洋行使其在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龚平洋成为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景谷林业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龚平洋先生不直接持有景谷林业的股份;龚平洋先生实际控制的中泰担保所持有景谷林业的31,702,700股份全部被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景谷林业原实际控制人刘军授权龚平洋先生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刘军先生授权委托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高层管理人员会议等公司的有关会议;
2、代为在上述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签署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形成的文件;
3、到工商部门、银行、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报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更改登记等手续;
4、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决策权、经营管理权、诉讼权、选择并监督管理者权、分红权等,龚平洋代本人行使该等权利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至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二)关于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1、代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高层管理人员会议等公司的有关会议;
2、代为在上述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签署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形成的文件;
3、到工商部门、银行、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报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更改登记等手续;
4、代为行使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决策权、经营管理权、诉讼权、选择并监督管理者权、分红权等,龚平洋代本人行使该等权利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为宗旨)。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至二0二四年八月七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三)关于重申授权:
在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中,受托人龚平洋业已担任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一职,现委托人重申对龚平洋总经理的授权:
1、公司对内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人事劳资和财务行政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本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员工的更换和聘任、财务/法律/税务等专业机构人员的更换/聘任,以及相关的文件签署等。
2、公司对外业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外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对外纠纷及案件的谈判和处置、外聘财务/法律/税务等专业机构人员的更换/聘任、对外业务接洽与合同的签署、对外投资事项的事务决策处置,以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签署等。
3、其它与本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含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议)。
委托期限:自二0一四年七月六日至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止。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期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如与本人之前对上述事项之授权存在冲突,以本授权为准。
此授权委托书已经广西省南宁市东博公证处于2014年8月8日公证。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原实际控制人刘军授权龚平洋行使其在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所致,不涉及资金交易。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二、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董事会及管理层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公司员工聘用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景谷林业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的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并加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之间完全独立。
3、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人及关联公司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关联方共用使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人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
4、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从根本上消除和避免同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龚平洋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对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三、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本次交易前的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龚平洋先生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景谷林业产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景谷林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计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景谷林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龚平洋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景谷林业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龚平洋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股东授权委托书
3、关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4、龚平洋关于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5、龚平洋关于最近五年内处罚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的声明;
6、龚平洋关于未来增持计划声明;
7、龚平洋关于景谷林业后续发展计划的说明;
8、龚平洋就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9、龚平洋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龚平洋
年 月 日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龚平洋
年 月 日
中泰担保 | 指 |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刘军 | 指 | 自然人刘军先生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刘军先生 |
景谷林业、上市公司 | 指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刘军授权龚平洋先生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的事项。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景谷 | 股票代码 | 60026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刘军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北京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军先生是景谷林业的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委托授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刘军先生持股数量:无,持股比例:无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刘军先生持股变动数量:无,持股变动比例: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中泰担保 | 指 |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龚平洋/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自然人龚平洋先生 |
ST景谷、景谷林业、上市公司 | 指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刘军授权龚平洋先生在委托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的事项。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任职单位 | 任职时间(起止)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汇和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2008年10月至今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持股50% |
平洋世纪(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07年11月至今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持股66.67% |
铭宸通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2014年4月至今 | 执行董事 | 持股80% |
北京家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2002年5月至今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持股47.5% |
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2014年5月至今 | 总经理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不存在产权关系,变动后为实际控制人 |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14年7月至今 | 总经理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不存在产权关系,变动后为实际控制人 |
控股或参股的其他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情况 | 持有权益比例 |
汇和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50% |
平洋世纪(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陆路国际货运代理。 | 66.67% |
铭宸通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 80% |
北京家春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家居装饰设计 | 47.5%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景谷 | 股票代码 | 60026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龚平洋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北京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龚平洋不直接持有景谷林业股份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龚平洋先生实际控制的中泰担保与吴用先生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龚平洋实际控制的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景谷林业及茂化实华两家上市公司控制权。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授权委托导致权益变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龚平洋先生持股数量:无,持股比例:无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龚平洋先生变动数量:无 变动比例:无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龚平洋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决定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持或减持景谷林业的股票,如实施增持或减持将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