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发来的《关于修改中牧股份股改承诺相关事项的函》,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中牧总公司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具的承诺内容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且承诺上述期限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9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4、公司将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第1、2项承诺已于2010年3月29日履行完毕(详见2010年3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所网站的《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中牧总公司对正在履行的第3、4项承诺的内容修改如下:
1、作为中牧股份控股股东,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两年内提出中牧股份管理层中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中牧总公司其他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详见2014年2月13日和2014年6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所网站的《中牧股份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