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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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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4-052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1)2014年1-9月份业绩变动情况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9%-90%盈利:2158万元
盈利:22万元-216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盈利:0.0013元-0.0127元盈利:0.1273元

(2)2014年7-9月份业绩变动情况

项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9%-66%盈利:2730万元
盈利:308万元-924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盈利:0.0182元-0.0545元盈利:0.1611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主要原因说明

2014年第三季度较上年同期净利润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上年同期法院执行了公司与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同润”)仲裁案,以及公司与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的部分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确认了相关的投资收益,具体如下:

1、2013年9月,因江阴同润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公司原全资子公司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置业”)51%股权过户给江阴同润用于抵偿债务,处置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对剩余49%股权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因此2013年第三季度公司确认投资收益3501万元。

2、2013年9月,因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卖出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股票66万股,因此2013年第三季度公司确认了投资收益103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测算,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4-053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申请复议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连志

一、本案进展情况

2014年10月13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因恢复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2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珠海中院对于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的冻结,并将该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二) 上述第(一)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

根据(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珠海中院将公司股票资金账户中54407元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后,继续冻结公司股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申请执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光华控股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光华控股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201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62,236.67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在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

201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一《通知》,珠海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确认截止2013年7月12日上述案件的债务本息18625901.04元为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本息。公司即对上述债务本息计算结果向珠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3年8月9日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珠海中院已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8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于2013年9月26日强制卖出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股票66万股。

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驳回公司关于本案确认公司应偿付的债务本息计算结果的异议请求。公司就(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公司证券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因本案被珠海中院执行卖出的66万股航空动力股票所得资金1120万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201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受理通知书》,广东高院就公司关于(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

2013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上述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

201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83486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二年。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计提上述案件相关利息,本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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