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10月14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2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35,858,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37%;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11,2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88%;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24,658,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一、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署<卡拉拉矿产品日常买卖及服务协议(2014-2015年度)>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353,090,846 | 98.96% | 2,743,417 | 0.77% | 956,000 | 0.27%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29,388,833 | 91.46% | 2,743,417 | 8.54% | 0 | 0.00% |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球团矿销售协议>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353,090,846 | 98.96% | 2,743,417 | 0.77% | 956,000 | 0.27%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29,388,833 | 91.46% | 2,743,417 | 8.54% | 0 | 0.00% |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选举宋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5,222,767,956 | 99.75% | 12,914,357 | 0.25% | 176,000 | 0.00%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29,388,833 | 91.46% | 2,567,417 | 7.99% | 176,000 | 0.55% |
表决结果:通过
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宋军先生正式担任本公司监事。原监事单明一先生辞任公司监事职务生效。单先生及其配偶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5,124股。单先生承诺,自其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单先生将不会出售其所持有的(包含其配偶所持有)公司股份。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5,233,114,896 | 99.95% | 2,567,417 | 0.05% | 176,000 | 0.00% |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
29,388,833 | 91.46% | 2,567,417 | 7.99% | 176,000 | 0.55% |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4年6月21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署<卡拉拉矿产品日常买卖及服务协议(2014-2015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球团矿销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倪岩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