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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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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4年10月14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12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35,858,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37%;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11,2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88%;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24,658,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一、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署<卡拉拉矿产品日常买卖及服务协议(2014-2015年度)>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353,090,84698.96%2,743,4170.77%956,0000.27%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29,388,83391.46%2,743,4178.54%00.00%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批准《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球团矿销售协议>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353,090,84698.96%2,743,4170.77%956,0000.27%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29,388,83391.46%2,743,4178.54%00.00%

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选举宋军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222,767,95699.75%12,914,3570.25%176,0000.00%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29,388,83391.46%2,567,4177.99%176,0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宋军先生正式担任本公司监事。原监事单明一先生辞任公司监事职务生效。单先生及其配偶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5,124股。单先生承诺,自其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单先生将不会出售其所持有的(包含其配偶所持有)公司股份。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特别决议如下:

议案四、《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5,233,114,89699.95%2,567,4170.05%176,0000.00%

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29,388,83391.46%2,567,4177.99%176,0000.55%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4年6月21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署<卡拉拉矿产品日常买卖及服务协议(2014-2015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球团矿销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倪岩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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