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4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7日。凡在2014年10月17日前(含当日)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4年10月17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4年10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发行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至2014年10月20日将期满4年。根据《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0月20日支付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2.品种、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分两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品种二为7年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同时附加发行人在品种二存续期的第5年末的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债券简称:5年期品种简称“10南玻01”,7年期品种简称“10南玻02”
4.债券代码:5年期品种代码为112021;7年期品种代码为112022
5.债券利率:“10南玻01”票面利率为5.33%;“10南玻02”票面利率为5.33%,债券存续期前五年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0年10月2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1年起每年的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根据2014年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将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评定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10南玻01”的票面利率为5.33%,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0南玻01”派发利息人民币53.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2.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97元。
2. 本期债券7年期品种“10南玻02”的票面利率为5.33%,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0南玻02”派发利息人民币53.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2.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7.97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7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20日
3.派息款到账日:2014年10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4年10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股证事务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
联系人:李涛、陈春燕
电话:0755-26860666
传真:0755-2686064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2.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联系人:赖兴文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国(地区)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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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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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