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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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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
诉“跑路”创业伙伴一审胜诉
向勇

 □本报记者 向勇

 

 “非年龄身体原因不能跑路!”回天新材10月13日晚公告称,公司诉3名原股东违背履职承诺相关协议案(或其衍生纠纷案)一审宣判,公司均胜诉。有关部门专业人士认为,本案应是中国A股公司中创业团队“跑路”官司第一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意义。

 根据公司公告,由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三份民事判决书一审裁定,三案的被告,均属“非协议约定排除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因此触发了协议约定:原来获得的公司股份,按提出辞职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执行董事。

 法院判决,被告戴宏程应将所持回天新材股票45万股,以每股8.67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目前在职的5名董事,即包括公司董事长章锋在内,以及吴正明、刘鹏、王争业和史襄桥。被告许俊的情况同样如此,只是股票数量为1900094股,价格则为12.25元每股。另一名被告杨建华,此前已经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350万元,但拒不履行,这回被法院判决如数支付。

 另据公司公告,另有两名公司原股东刘金伟、罗纪明,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履职承诺相关《协议书》而被公司主张权利,但目前已经与公司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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