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10月30日起在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以下简称“上次增持”)。截至2014年1月15日,上述增持已经实施完成,阳光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801,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接到阳光集团的通知,阳光集团拟于首次实施上述增持满12个月后(即2014年11月1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阳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本公告所述增持行为不包括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及康田实业到期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若有)。
三、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四、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有关后续增持事项的说明:
根据本次增持计划,阳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增持人就未来的增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
六、其他事项:
阳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在阳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并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若有);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同时承诺在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票期间不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将继续关注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阳光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阳光集团控股股东吴洁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