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3日(周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9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曙东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39,848,2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470%。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13,9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12%。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14人,代表股份240,562,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88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14,0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4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40,539,201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票23,00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096股,反对23,0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陈惠燕律师、袁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