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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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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遇到互联网 小资金享“盛宴”
刘夏村
CFP图片

 ■ 投资潮流

 □本报记者 刘夏村

 

 2分钟、1500万元。

 日前,中信信托、百度金融、中影股份等机构联合推出了首单互联网消费信托。与以往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投资起点不同,这只名为“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最低投资门槛仅为10元,所以刚一推出,即遭“秒杀”。

 在此之前,信托与互联网结合更为“出名”的一个案例是一家名为“信托100”的网站。该网站通过“凑份子”的形式将信托的投资起点降为100元,从而引发业界争议。

 实际上,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一些机构正在尝试将信托产品与互联网相结合,意在谋求小资金的参与。而一些投资者亦被此类“小资金、高收益”的投资机会所吸引。对此,一些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行为尚需在投资者、信托产品销售机构的需求与监管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目前情况下,进行这类投资时,投资者除了要关注信托项目本身的风险,还要警惕投资的法律障碍以及交易对手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上“凑份子”

 在前述互联网消费信托中,消费者获得相关消费权益后,将消费权益注入百度消费权益信托项目,由中信信托对消费权益进行集中管理。中信信托作为独立第三方,将发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方面的功能,为消费众筹项目增信,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运用。

 该互联网理财产品主打“消费众筹+电影+信托”理念。一位信托分析人士认为,这单消费信托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互联网以众筹模式运作,使得该信托计划在2分钟内募集到1500万元,而这被视为信托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路径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信托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有两条路子,一是做成P2P、众筹的模式,二是做成类“余额宝”模式。

 此前,一家被称为“信托系余额宝”的信托分销网站被广泛关注,并引发热议。这家名为“信托100”的网站以“凑份子”的形式,将信托的投资起点设为100元。发布在其官网上的报告显示:“信托100的出现,通过专业团队筛选推荐产品,资金第三方托管,专业律师保驾护航,让凑份子买信托得以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不过,将信托投资起点降为100元,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背离。该办法规定,所谓“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所以,“信托100”的出现引发较大争议。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该行为使得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人可以投资信托,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信托风险扩大,与设立合格投资者的初衷相背离。此后,监管部门公开表示,对于“信托100”分销信托产品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小资金 高收益

 不过,“信托100”至今仍在进行信托分销,并声称其行为合法合规。近日,该网站的一位客服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其产品销售状况不错,一只300万元左右的产品一般三五天就可以募集成功。“信托100”在其官网发布的一份运营报告中表示:“信托100网站注册量、交易额在争议声中不断刷新纪录。”

 对此,某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投资者希望以较小的资金投资信托等高收益理财产品。在日常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相互熟悉的小资金投资者,以凑份子的形式购买信托产品。此外。一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将信托份额拆分,一般会拆分到20万元左右。

 “毕竟一次能拿出100万元的人数量有限。”前述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说,通过拆分,使得小资金享受到了信托产品的高收益,而第三方理财机构也提高了销售速度;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发行速度。不过,他强调,在目前要使小资金参与进来,尚需在需求与监管合规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吴晓求对媒体表示,通过互联网金融,让小资金可以做信托,这是一种思路,不过需要把握好法律界限。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虽然通过这类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小资金、高收益”,但其中的风险不容小觑。一位信托公司研究员认为,目前这类利用互联网拆分信托进行销售的机构并不多,亦没有风险暴露,但这并不能因此就认定这类销售行为属于低风险。

 前述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建议,投资者除了要关注信托项目本身风险之外,还要关注该销售平台的道德风险,尽可能选择一些公信力较好的机构,规避出现类似P2P跑路的风险。一位信托法研究专家建议,投资者应当注意这种投资行为本身所隐藏的法律风险。他说,在此前的判例中,一些法院将分拆信托销售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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