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锐风电)承担潮间带项目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并向公司发出了(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甲晶;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委托代理人:华洋 顾延家;
委托代理人单位: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2.被告方
被告:华锐风电;
法定代表人:王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二)诉讼原因
公司作为供货方,2009年根据华锐风电制定并提交给我公司的《sL3000潮间带及海上系列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施工、运输与安装方案》,我公司研制并生产了750吨履带式起重机1台、150吨履带运输车2台、40吨履带运输车2台、施工平台6块和引桥4个,成本总额9,046万元。但华锐风电一直未接受设备和支付货款。
我公司认为,华锐风电向我公司提出为其研制、生产上述设备的请求,我公司接受华锐风电的请求并为其研制和生产了相关的设备, 虽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书,但双方就上述设备的研制、生产达成一致,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华锐风电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诉前财产保全及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存款9,200万元。
截至财产保全之时,已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折合人民币32,479,056.68 元。
(四)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而订立的承揽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不履行接收原告已经生产的海上潮间带安装设备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046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