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2748.8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兰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兰溪财政”、“原告”)对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提起诉讼。公司曾于2014年6月18日发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公告(详见公司2014-032号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488600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财政补贴款300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