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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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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4-10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或“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7号),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12,500万股股票。本次公司实际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6,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0,399,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69,601,00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2014年8月29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330100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华士支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塘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华士支行、交通银行江阴花园支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开设共7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及上述银行或其上级行、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主体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641401040010568,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无锡地区40MW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802000036203588,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爱康科技“无锡地区40MW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下属公司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2201560000855040000,截止201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苏州地区30MW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下属公司赣州爱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992-01-88-0002795-65,截止2014年9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赣州地区10MW屋顶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018801140004108,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696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爱康科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花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93000687018120033985,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爱康科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7322010182600083950,截止2014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爱康科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建雄、周扣山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同时向公司、相关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专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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