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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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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09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8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在2014年我局对你公司的年报全面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2013年,中孚实业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收购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电力相关资产交易金额1.36亿元;中孚实业及子公司中孚电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向银行融资过程中,豫联集团通过银行票据贴现、提供临时周转资金等形式为中孚实业及中孚电力提供短期拆借资金的支助,形成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28.95亿元。其中,2013年中孚实业与豫联集团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2.33亿元,中孚电力与豫联集团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6.62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方面问题

 1、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款项,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测试。

 2、公司扩建项目部分土地使用权87,385,930元,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未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少摊销“无形资产”1,342,066.34元,其中2013年少计“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715,887.89元。

 3、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金岭煤业与豫联煤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与支出未进行合并抵销,造成多计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各4,586,986.00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健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财务管理规范。董事会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公司整改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针对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公司将在近期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尽快拿出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9月28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贺怀钦、崔红松、梅君、杨萍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2013年你四人分别担任中孚实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中孚实业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中孚实业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收购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电力相关资产交易金额1.36亿元;中孚实业及子公司中孚电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向银行融资过程中,豫联集团通过银行票据贴现、提供临时周转资金等形式为中孚实业及中孚电力提供短期拆借资金的支助,形成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28.95亿元。其中,2013年中孚实业与豫联集团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2.33亿元,中孚电力与豫联集团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6.62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1、公司扩建项目部分土地使用权87,385,930元,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未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少摊销“无形资产”1,342,066.34元,其中2013年少计“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715,887.89元。

 2、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金岭煤业与豫联煤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与支出未进行合并抵销,造成多计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各4,586,986.00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四人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针对河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长贺怀钦、总经理崔红松、财务总监梅君、董事会秘书杨萍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10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对我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简称《责令改正决定》),公司就此事项已经进行了披露。

 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指出的问题一一对照检查,积极查找问题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整改报告》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2013年,中孚实业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收购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电力相关资产交易金额1.36亿元;中孚实业及子公司中孚电力偿还银行贷款和向银行融资过程中,豫联集团通过银行票据贴现、提供临时周转资金等形式为中孚实业及中孚电力提供短期拆借资金的支助,形成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28.95亿元。其中,2013年中孚实业与豫联集团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2.33亿元,中孚电力与豫联集团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金额16.62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1、收购豫联集团电力相关资产交易金额1.36亿元;

 2012年10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孚电力收购了豫联集团100%控股的登封市达鑫商贸有限公司(6#发电机组)股权,对应的相关资产为10.9亿元,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并在2012年进行了充分披露。由于2012年末该交易未履行完相应手续,交割完成在2013年,期间部分资产变动,考虑到该事项已在2012年披露,2013年就未进行披露。针对该交易事项,公司拟于近期补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披露遗漏现象出现。

 2、豫联集团通过银行票据贴现、提供临时周转资金等形式为中孚实业及中孚电力提供短期拆借资金支助事项。

 2013年度,为缓解公司短期经营资金紧张的局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短期向大股东暂借经营资金的情况,发生以上事项是大股东为了支持上市公司融资提供的帮助,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大股东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况,由于公司对相关规则及政策理解不够准确,导致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针对该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制定了《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借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于近期补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今后将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预计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整改责任人: 董事长贺怀钦

 二、会计核算方面问题

 1、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中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款项,未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测试。

 整改措施:

 由于公司最终产品主要为铝及铝制品,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依据长江现货价格,货款回收期很短,一般不超过1个月,销售价格更多受长江现货价影响,受账期影响很小,且客户相对集中,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很低,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且公司历史形成坏账金额很小,因此公司按照分类法提取坏账,对单项金额重大(大于500万元)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对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按照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公司已于2014年中期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了更正,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重大应收款项,并入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测试。

 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已完成

 整改责任人: 总会计师梅君

 2、公司扩建项目部分土地使用权87,385,930元,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未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少摊销“无形资产”1,342,066.34元,其中2013年少计“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715,887.89元。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会计处理,公司已于2014年6月份将上述土地转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确保公司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已完成

 整改责任人:总会计师梅君

 3、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金岭煤业与豫联煤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与支出未进行合并抵销,造成多计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各4,586,986.00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该笔业务属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合并抵消错误,使得费用科目与收入科目未抵销458.69万元,对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今后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稽核,从严把好业务关口,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整改预计完成时间:已完成

 整改责任人:总会计师梅君

 以上是《公司关于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报告》,河南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帮助公司查找了存在问题和不足,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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