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次级定期债务。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800]号),同意本公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并要求本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募集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
关于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情况,本公司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