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4-030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一审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清楚,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审判基本情况

 受理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城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案号:(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17号。

 本次诉讼相关情况,公司已于2011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1-014号)。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请求基本情况

 (一)主要案情

 2001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改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签订2001年公信7字第3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人民币43,000万元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01年6月29日至2004年6月28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95%。,按季结息。如借款逾期归还,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借款逾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天桥”,2008年重组前公司简称)与建设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编号为2001年公权质7字第4号),约定:青鸟天桥将所持新疆广电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电”)的全部股权(出资9,800万元,持股比例49%)为北大青鸟上述债务中的9,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但此后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同时,北大青鸟、湖南长城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通信”)、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以下简称:“湖南网络”)分别以其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全部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二)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借款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了上述贷款;截至本案提起诉讼,北大青鸟尚欠贷款本金2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设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大青鸟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并确认公司在股权质押担保范围(98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1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公司的相关判决内容为:建设银行与公司于2002年11月13日签订的“2001年公权质7字第4号”《权利质押合同》无效,驳回建设银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案的一审程序已经终结,但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会提出上诉尚不清楚,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2011)一中民初字第144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