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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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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60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2014年9月26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目前法院已对本案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于2012年7月4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013年3月27日,公司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因涉案房产、土地已于2010年3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14年4月2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房产及土地的查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26日向公司下达了(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02841号项下第2幢、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房产的过户手续;

 2、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项下、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以历城国用(95)字第1001024号所附宗地图内第10点及第11点之间的线为准,向北测量,面积为1262.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4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有十五天的上诉期。

 法院判决公司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一直由原告占有和使用,公司已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了对原告出资的账务处理,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已不含上述作为出资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519.02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62.37平方米)。

 如按本次判决执行,除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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