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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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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6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4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5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2,083.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5,444.5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14年9月2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4)000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公司募投项目由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分别负责实施。为加强对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及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子、分公司分别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用于其所承担的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实施单位对应项目名称开户行账 号金 额

(单位:元)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32001626739052502637200,394,09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324006010018170390374299,105,00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年产 2 万吨商品染料项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13154000000175184270,660,000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年产8,000吨还原染料技改项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692072817261,660,000
连云港亚邦供热有限公司园区集中供热项目招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钟楼支行519902570010601273,020,000
连云港市赛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732501018260007269350,000,000

(注:募集资金净额:1,354,445,000元 银行利息:394,090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2014年9月29日,“江苏亚邦染料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亚邦供热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赛科废料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招商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钟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统称“相关商业银行”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在相关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其所承担的公司相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飞、刘惠萍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相关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6、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及相关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相关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及相关子、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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