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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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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68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43):2014年6月17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吴长江先生因筹资需求,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2,222,222股质押给了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57,777,778股质押给了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质押的股份合计130,000,0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1、《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号之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2,222,222股的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份(证券简称:德豪润达,证券代码:002005),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

 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珠中法执字第870号之一]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长江、吴恋、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7,777,778股的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份(证券简称:德豪润达,证券代码:002005),包括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

 经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上述股份已于2014年9月18日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截止本公告日,吴长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全部处于质押状态,本次司法冻结130,000,000股。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4—69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得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吴长江先生所持公司的全部股份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字第53号)司法轮候冻结,委托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轮候期限为24个月。

 截止本公告日,吴长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本次司法轮候冻结130,000,000股。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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