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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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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89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13日起停牌,并于2014年5月20日发布《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当日起连续停牌。经申请,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19日、2014年8月19日发布《延期复牌公告》,公司股票分别自2014年6月19日起继续停牌30日、自2014年7月19日起继续停牌、自2014年8月19日起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标的资产的预审计、预评估及预案阶段尽职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公司及相关方正在抓紧制作本次重组预案相关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对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审核,公司将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力争尽早复牌。

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停牌期间,公司将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90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1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2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6人。董事马宗林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长范集湘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刘新兰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集湘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增资20亿元人民币,其中2014年增资10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甘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哈密东南部山口光伏发电(哈密二期)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甘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哈密荣信能源有限公司投资约人民币4.93亿元开发哈密东南部山口光伏发电(哈密二期)项目。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增补独立董事石成梁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上述议案一、议案四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另行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名单由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与非关联人发生的特定交易应纳入关联交易管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财务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管理事项负直接责任。各相关部门在关联交易业务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另行发文明确。

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并落实职责,确保将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分管公司证券事务的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1、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2、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10、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1、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不足0.5%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且不足5%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且不足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程序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完成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核,负责与法律顾问、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系,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通告,安排股东大会审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安排对须公布的关联交易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核,负责与法律顾问、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系,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关联交易的各项通告,安排会议审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安排对须公布的关联交易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由财务部负责设计专门数据表格,纳入公司月度财务快报体系,按月统计各子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六条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由总部相关部门按月报送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统计,及时反映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非日常性关联交易,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在审查公司及子公司各项商业合约时,随时确认各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合约不能即时签署,需通知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对于非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审查各项商业合约、协议时,随时确认各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交易的合约不能即时签署,需报告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定进行。第十八条 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第十九条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人士。

……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人交易的条件特别是价格和收付款条款一经确定,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批准后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以终止原合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 关联人交易的条件特别是价格和收付款条款一经确定,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严格按批准后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以终止原合同。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为非日常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三)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公司各级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处理关联交易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公司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对各单位发生的非日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或超过年度计划的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半年度和年度进行统计并通报。对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关联交易业务,按每发生一笔双向扣一分的标准直接在公司业绩考核时扣减其管理评价考核得分,至管理评价零分为止。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股份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停止侵害,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第四十八条 当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给予提供相关资料等支持。
第九章 附则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所使用的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附件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无。……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9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独立董事刘新兰女士向公司董事会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新兰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主任以及董事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刘新兰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工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9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至8月新签合同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月至8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签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1,292.97亿元, 同比增长2.3%。前述新签合同总额中,国内新签合同额约为人民币915.90亿元,国外新签合同额折合人民币约377.07亿元;国内外水利电力新签合同额约为人民币479.80亿元。

本月公司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金额
1?三亚天涯度假村升级改造项目9.96
2重庆市芙蓉江浩口水电工程7.54
3南沟门水库北线供水工程6.85
4菲律宾卡斯瓦干火电项目土建工程9.24
5肯尼亚内罗毕外环路(C59)升级工程5.24
6新加坡地铁汤申线T227滨海南车站及隧道工程12.11

以上为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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