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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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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取消商品房限购
偿清房贷再次申请按首贷认定
□本报记者 李香才

 □本报记者 李香才

 福州市政府9月22日下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意见提出,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意见提出,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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