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获悉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对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集团”)和本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起诉书时间:2014年9月18日
(二)诉讼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原告迪康集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蓝光集团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亿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迪康集团提出:迪康集团曾与蓝光集团于2007年10月5日签订了《关于重组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迪康集团向蓝光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蓝光集团以“承债”的方式支付对价,双方约定蓝光集团在对本公司进行重组时“将采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并以注入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总额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重组方案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但至2013年8月,迪康药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没有将迪康药业资产置换出来的内容,蓝光集团及本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损害了迪康集团的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迪康集团与蓝光集团于2007年10月5日签署的《关于重组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下达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74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解除,双方不再受协议约束,对确认协议效力而言,原告迪康集团已无诉的利益,法院已判决驳回了迪康集团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临2014-004号公告),迪康集团也于2014年7月31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详见公司临2014-027号公告)。
根据2014年9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2013)金牛民初字第7426号原告迪康集团诉被告蓝光集团确认重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密切跟踪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