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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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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董的价值悖论:有益还是无用?

 在公众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当然首先需要解决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具有“价值”的问题。现有基于统计数据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该种制度是否能够直接带来公司业绩的增长方面,虽然有一些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独董制度能够改善公司业绩,但这些研究大多数是时间较早的研究结论。

 近期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大多对于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持有怀疑态度,比如美国的两名教授Bhagat和Black在1999年统计当时的研究文献,认为独立性更强的董事会未必能给公司带来更佳的业绩表现;他们在2002年发表的论文更进一步主张,董事会的独立性可能拖累公司的经营业绩。一项2013年由Swan等主持完成的研究甚至声称,2003年澳大利亚修改公司法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由大部分的独立董事组成,此项规定在此后10年内严重损害了澳大利亚公司股东的利益。

 有意思的是,全球各主要市场经济体的政府和立法近若干年内都在不断强化独董制度:独立董事发源于美国,经由英国影响到欧盟的大多数国家,这些国家目前仍然对此热情不减;德国公司中有著名的“双层”治理架构,股份公司董事会需对监事会负责,2012年后已经要求监事会中要有不仅独立于经理层,而且独立于主要股东的董事;日本公司法刚刚在2014年6月20日完成对于2005年公司法的第一次修改,经过反复讨论,立法中暂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设置外部董事,而是考虑采取公司治理规则等“软法”形式鼓励公司自行聘请独立董事,但同时要求政府在两年内重新考虑是否对此设置强制性规定。全世界主要市场范围内,似乎只有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在建立独董制度方面仍然行动迟缓。

 学术向左,规则向右,这种现象似乎令人困惑不解,一方面可能是政府、立法和治理规则对于独董的热情过火、期望太高,但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大都针对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performance)之间的关系,对于独董的监督(monitoring)工作成果则重视不够,也有可能因此低估了独立董事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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