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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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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绝对收益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00066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2014年9月24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9月2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4年9月2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4年9月2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4年9月2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绝对收益混合发起A工银绝对收益混合发起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066700067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基金名称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100万1.50%
100万≤M<300万1.00%
300万≤M<500万0.8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M<100万0.60%
100万≤M<300万0.40%
300万≤M<500万0.32%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备注

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费用种类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天1.50%Y<30天0.50%
  
30天≤Y<6个月0.50%Y≥30 天0%
  

注:1、Y为持有期限,6 个月指180 天。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于持有A、B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A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A 类份额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小于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A 类份额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自2014年9月24日起,投资者可到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申请。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200元人民币;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300元人民币;通过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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