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 年9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临2014—035),因公告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受托人是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更正后:
(一)关于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神州永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更正前:
(二)关于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受托人是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更正后:
(二)关于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委托人是北京东方永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业务需要,兹授权受托人龚平洋先生代表委托人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龚平洋在授权范围内代委托人行使该等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和所签署的文件,委托人均予认可。具体权限如下:
除上述更正外《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临2014—035)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