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996万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5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源公司”)的通知,创业源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原告)诉创业源公司(被告)销售违约的《传票》、《民事起诉状》。涉案购房款1.18亿元,诉请违约金4996万元(其中上海检验公司诉请2947万元、上海东方公估行诉请748万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请1301万元)。
二、诉请事由及原告请求情况
诉状称:2008年8月,原告(上海检验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业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佗路68号4幢302室、9幢1层、4幢301室、4幢202室、4幢201室、4幢102室、4幢101室、9幢2层、5幢302室、5幢202室、5幢102室、9幢4层、9幢3层房屋,以上房屋总面积6602.38平方米,总房价款1.18亿元。
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8月和10月前将以上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应当在取得大产证后30日之内与原告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30日内,原被告双方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小产证。
原告诉称:预售合同签署以后,原告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支付了房价款合计9507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取得大产证,也无法与原告签署“房屋交接书”,也未为原告办理小产证。由于被告未取得以上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办理小产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4年5月28日。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证的违约金合计4996万元(暂算至2014年5月28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日)。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张江创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预售诉讼情况的报告》;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