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1号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聪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450,23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1%。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3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独立董事王茁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徽荣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50,11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1,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6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反对11,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50,073,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8,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23,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反对48,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部分以募集资金购置的商铺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450,11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11,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6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反对11,9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12,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四舍五入)。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