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无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损益的影响。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龙玉克
身份证号:522722198107090517
住址:贵州省荔波县洞塘乡板寨村下寨组1号
被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晓文
职务:董事长
2、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
许晓文、鲁尔兵、倪昭华三董事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时未回避表决行为,以及公司董事会未将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数额巨大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告作为股东提起撤销权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公司均合法、合规的履行了相应程序,但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