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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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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4-050号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侵害公司名誉权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14年9月11日,李连达院士在科学网个人博客发表了《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争论的关键》等文章并被某些网站转载,其中提及公司“隐瞒不良反应”、“夸大治疗作用”等毫无科学依据及事实依据的言论诋毁贬低我公司主打产品复方丹参滴丸,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及公司产品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侵犯了我公司名誉权和经济利益。

 二、严正声明

 鉴于自2009年以来,李连达以其药学方面工程院院士的身份,利用各种场合,歪曲事实,不断诋毁复方丹参滴丸,公司于2013年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胜诉,李连达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李连达针对天士力公司及其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存在不实言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连达不但不按照法律判决履行其应尽义务,相反却将已被法律程序确认没有任何依据的不实言论接二连三在网络上公开散布。为避免在消费者和投资者中引起恐慌,也为确保企业稳步发展,公司特此严正声明:

 1.高法判决结果:2014年9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2)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3)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2. 复方丹参滴丸上市20年来,国内外数百名专家先后完成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临床验证,证明疗效确切,使用安全。2010年复方丹参滴丸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美国FDAⅡ期临床试验的复方中药制剂,再次证明该药安全有效,经受住了世界最严格临床试验的考验,首次向世人证实复方中药也可按国际标准接受临床评价。目前正在全球多中心展开Ⅲ期临床试验,进展顺利。20年来天士力对整个产业链坚持不懈地进行系统集成创新,以复方丹参滴丸为代表的现代中药已成为现代生物医药体系中的高科技产品,是国家医保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国家基药低价药品目录品种,作为现代中药第一品牌,每年有数千万消费者使用受益。

 3.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消费者不要被这些不端行为诱导。同时,对于李连达公然无视法律、违犯法律的行为,我们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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