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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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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4-66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15:00至2014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5,532,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703,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持有股份371,828,872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828,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03,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5%。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张穗霞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75,525,8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弃权6,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9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272%;反对0股;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375,435,6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反对0股;弃权9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0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6%;反对0股;弃权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4%。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75,315,06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2%;反对0股;弃权217,200股,占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86,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351%;反对0 股;弃权2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张穗霞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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