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投资及整合环保产业,获得外延式扩张的广阔空间,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及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资本”),共同组建成立中植格林美环保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并购基金”)。2014年9月12日,公司与汇丰源、中植资本签订了《关于设立中植格林美环保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
本次设立并购基金的合作方汇丰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设立并购基金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蚝业分园1栋综合楼306
法定代表人:王敏
注册资本:26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
法定代表人:段迪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5月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
(1)汇丰源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汇丰源持有公司18.28%的股权。汇丰源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许开华60%,王敏40%。
(2)2013年末,汇丰源的总资产为 254,377,695.00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6,779,435.89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6,045,707.26元。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中植格林美环保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后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首期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3年投资期+1年退出期+1年调整退出期
5、基金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特区或其他对产业并购基金实行优惠税率的区域
6、基金投资方向:以环保产业为主题,在固废处理、水资源回收与处理、大气治理、工业节能等领域寻找优秀的成长型企业。项目来源以基金管理团队发掘为主,同时不限于投资人推荐的项目。
7、合伙人及出资比例:首期并购基金投资总额上限为10亿元,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具体出资为: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植基金管理公司,出资1000万元;
(2)有限合伙人:中植资本,出资9000万元;
(3)有限合伙人:汇丰源,出资10000万元;
(4)有限合伙人:公司,出资5000万元;
(5)有限合伙人:社会募集的优先资金,出资不超过75000万元。
8、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植基金管理公司,为中植资本在前海专门为本支基金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认缴资本为1000万元。
9、投资决策: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决定项目投资的最高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人员7名,中植资本推荐3名,公司推荐1名,汇丰源推荐1名,优先资金方推荐1名,基金聘请专家委员1名。投资决策程序采用投票制,一人一票,共7票,6票通过方为有效。并购基金投资的项目未来优先由公司进行收购,具体事宜由并购基金与公司共同按上市公司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和市场公允原则协商确定。
10、管理费及收益分配:会计师、律师及其他相关中介费用由基金支出,单个项目的中介机构费用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收益按照项目单独计算和分配,优先分配社会募集的优先资金。
11、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1)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约定的设立并购基金事宜。
四、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此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除汇丰源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外,公司与汇丰源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五、对外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并购基金作为公司投资及整合环保产业的平台,通过收购或参股环保行业内具备良好成长性的企业,使公司获得外延式扩张的广阔空间;基金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及管理,专业投资机构作为管理人,一方面能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丰富项目来源,另一方面,提高对投资标的相关运作的专业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在标的达到各方约定的并购条件时,由公司优先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以促进公司在环保行业内做大做强。
2、风险提示
(1)并购基金未能募集到足够的资金以确保设立并购产业基金的风险;
(2)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并购标的的风险;
(3)因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4)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项目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备查文件:
《关于设立中植格林美环保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