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任伟于2014年9月3日交易股票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出现了短线交易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2014年9月3日,任伟先生账户买入公司股票600股,成交价格10.00元/股,成交金额6,000元;随即,卖出公司股票600股,成交价格9.99元/股,成交金额5,994元,构成短线交易。交易完成后,任伟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9,100,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任伟先生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价格10.00元/股,卖出价格9.99元/股),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任伟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任伟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任伟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同时,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9月4日